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条款的语义分析Semantic Analysis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laus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张睿,舒瑶芝
摘要(Abstract):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正式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用以防止个人信息被公开或者被贩卖等不法行为,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当利益。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条款由违法行为、所涉法益和诉权主体三部分组成。就违法行为而言,违法主体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违法行为需根据法条规定进行类型化分析;就所涉法益而言,必须是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才能被纳入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范围;就诉权主体而言,现行法律只授权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排除了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公益诉权。准确理解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维护不特定多数人正当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KeyWords):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公共利益;违法行为;诉权主体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在线诉讼的民事检察监督研究”(编号:GJ2018C38)
作者(Author): 张睿,舒瑶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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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告知—同意”规则规定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18条。
- 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③如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建立独立的数据监管机关并采取多种方式履行数据保护和促进数据流通职能,以及2008年GDPR设置的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均属于统一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