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组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权配置困境与优化路径On the Dilemma and Optimized Path of Disposing Just Claims of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f China’s Social Organizations
贾昕宇,张晏
摘要(Abstract):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合法履职的方式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我国维护环境公益的重要司法途径。但当前法律仅赋予检察机关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不利于权力的制衡与诉讼功能价值的发挥。社会组织经历了从社会监督到司法监督的角色转变,是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权配置的最佳主体,但从其实践探索和公益诉讼的发展路径来看,社会组织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权配置面临着立法缺失、起诉顺位不明以及举证责任不明的困境。因此,优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配置应当以立法形式明确赋予社会组织以诉权,并理顺诉权主体间的起诉顺位,同时明确社会组织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KeyWords): 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权配置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京津冀区域横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编号:18FXC02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贾昕宇,张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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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参见(1997)方检民诉字第1号起诉状。
-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发布《关于强化检察职能、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通知》,强调“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提起诉讼”。随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继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于2015年5月5日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开始了为期2年的检察公益诉讼试点。试点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 ④参见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7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终160号民事裁定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终226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27民初5号民事裁定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青民终63号民事裁定书。
- ⑤参见(2016)鲁0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
- ⑥参见(2020)内0626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